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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奇摩新聞 - 以後垃圾信不要刪! 留下來每封可求償2千元


不久前有朋友提到她服務的公司想進行網路行銷, 老闆指示要寫一篇廣告文案, 交給網路廣告公司發廣告信, 詢問我的看法, 我照例問她之前做過哪些網路行銷方式, 是否曾經托發過廣告信。

她表示之前曾委託一家網路廣告業者發過廣告信, 說是開信數量有40萬封, 索費一萬多元。

我再問, 「那妳相信真的有40多萬封開信數量嗎?」

她稍帶疑惑的回答「台灣上網人口有數百萬, 有些人有好幾個email, 可能真的有那麼多封信被打開來吧, 對方也有提供開信的報表給我們看」

我又問, 「那個開信數量的報表, 是依據什麼標準來計算有開啟的廣告信, 帳號的所有人做了怎樣的動作會被系統認為是開信? 開信與否又是透過怎樣的機制?」

她似乎有些尷尬的回答, 「這個我也不清楚, 因為是跟技術有關, 我問了也搞不懂」。

我又接著問, 「那麼上一波發完廣告信之後, 有對來詢問的消費者做過追蹤, 詢問他們從哪裡得到產品訊息嗎? 有多少消費者是看了廣告信來詢問的?」

她似乎又更尷尬了些, 「好像沒有, 來詢問的反而是過路客, 或是之前的客戶介紹來的」。

「那妳真的相信有40萬封廣告信被開信閱讀? 還是可能因為計算機制的問題才產生這麼多數量? 還是根本沒這回事?」

她沒繼續回答,不過心裡應該有答案了, 不管發了幾百萬封, 有40萬封廣告信被開啟來閱讀的可能性實在很低。


其實廣告信原本應該是有效的廣告方式, 但前提是應該先取得收件人的同意, 在收件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許可行銷」, 廣告信才不至於一開始就被拒絕, 也才能進一步傳達廣告訊息。漫無目的的發廣告信有效果嗎? 其實效果還是有的, 前提是信件沒被email系統納入廣告信(垃圾郵件)中, 其次則是信件的標題正好引起了收件者的興趣, 不過像上述情形發了數百萬封廣告信給台灣地區的收件者, 其中有超過40萬封開信閱讀, 卻又完全沒有人詢問, 可能性實在微乎其微!


對於坊間未經許可就大量散發的廣告信, 個人可是厭惡至極, 過去擔任企業資訊主管期間, 無不想方設法要阻擋廣告信。數年前曾經一次更換ISP及email系統的同時, 在防火牆尚未上線前因設定上的問題讓發廣告信的業者(spammer)將主機作為踏板, 結果公司的ip全被國外防堵spammer的網站列入黑名單, 所有公司內發出給國外客戶的信件全被擋下(國內客戶收信正常), 直到外貿同仁提出疑問(發信給客戶老是沒有回應), 才發現問題所在, 為了將公司IP從黑名單中移除, 將系統設定正確還是小事, 前後還得發了好幾次信給老外說明處理情形並進行讓對方完成測試, 才將公司ip從黑名單中移除, 這事件又讓個人更加厭惡廣告信。


不過如果明年正式通過了「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那可就不同了, 雖然個人想要索賠不太容易, 不過到時說不定會有法律專業的公司專門提供集體索賠服務, 只要索賠對象賠得起, 這些公司光憑著抽佣(賠償金額的一定比例)就可對收信者提供免費服務, 或許到時真會有些提供法律服務的公司將此視為商機。

回到行銷的觀點, 既然廣告信還是接觸消費者的有效方法, 那還是趁早累積願意收到產品消息的客戶email, 進行許可行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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